台灣殺女友被告爭議疑預謀殺人 法官指在港無基礎告謀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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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9/04/12 18:03

最後更新: 2019/04/12 18: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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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殺女友被告爭議疑預謀殺人,法官指在港無基礎告謀殺。(車耀開攝)

涉在台灣謀殺女友後返回香港,而引發修訂《逃犯條例》爭議的青年陳同佳,今日(12日)於高等法院正式承認4項控罪,但對案情中部分反映他是否有預謀殺害死者的段落有爭議。法官經考慮後,拒絕就該些段落另外展開,因被告殺害女友一事對判刑並無重大影響,而即使他承認殺害女友,亦不能成為他在港被控謀殺或誤殺罪的基礎。

法官彭寶琴今於庭上表示得知被告早前已於裁判法院表明承認4項洗黑錢罪,但被告對於案情的其中一部份有爭議,因此控方提議就有爭議的案情段落召開紐頓聆訊(Newton hearing),但法官質疑有關段落對判刑的影響。控方於庭上解釋,受爭議的段落涉及被告與死者潘曉穎之間的對話,因此該些段落有助證明被告離開香港時的心理狀態及知情與否,此舉將對被告的判刑有重大影響。

法官質疑被告面對的是洗黑錢控罪,而背後導致洗黑錢控罪的是盜竊罪,謀殺控罪的內容對洗黑錢罪的判刑有何影響?控方回應指,被告承認干犯謀殺罪,亦會增加他在洗黑錢控罪中的刑責,因為他所干犯的洗黑錢罪,是源於他有預謀殺害死者的結果,因此法庭判刑時亦應考慮此等加刑因素。惟法官認為,案中沒有證據指被告是為了死者的財物而干犯謀殺罪,而案情中的其他段落已反映被告於干犯洗黑錢時,已明知死者的財物是從「可公訴罪行」中得來,即盜竊罪,而非謀殺罪,此舉已足已證明被告干犯洗黑錢罪時的犯案動機,法官又指,這可能會引起公眾認為不公平的印象,但無論如何,即使被告承認殺害死者,亦不能成為他在香港被控謀殺或誤殺罪的基礎。

法官經考慮後指出,法庭要處理的是洗黑錢罪,而洗黑錢控罪的犯罪意圖,就是被告於犯案時得知有關財物是從可公訴罪行中得來,於本案中,該可公訴罪行就是盜竊罪,而非謀殺或誤殺罪,因此相關案情段落對判刑並無重大影響,法官遂決定毋須就被告爭議的4個案情段落展開紐頓聆訊。據悉,受爭議的案情段落反映被告早有預謀殺害死者。